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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工作期间空岗……出现这些行为将被追责。

  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17种行为都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其中包括不在公共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等。

  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穿制服,因工作质量不高或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等行为都将面临行政过错追究。

  《办法》明确指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岗位、辞退、给予警告等。

  其中,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以及接受其他不正当服务的,将从重处理。

(责任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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