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部分易错知识点分析
2014-11-25 17:11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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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武汉市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的法律部分无疑是比较难以应对的。在这里,华图教育为大家剖析法律部分几个易错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带来一些帮助。
1.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里涉及到地域和级别管辖,其中级别管辖里有一个重要的一审为中级法院的管辖,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一审才是到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以外一审基本上都归基层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之所以如此规定,我们不妨从立法角度和实际情况出发来理解,专利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法官要求比较高,基层法院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以商标总局和专利总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般都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
以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此类案件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一审必须由中级法院行使管辖。
其次就是国务院部门,比如司法部 教育部 农业部 卫生部等等直接隶属国务院管辖的部门,以之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也是由中级法院管辖,需要强调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为被告时是由中级法院管辖,这里仅仅指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门。
【多选】A市张三到B市访亲,因醉酒被B市公安局扣留24小时,张三不服,向省公安厅提起复议,省公安厅未作回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扣留张三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B.A市基层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C.B市基层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D.对公安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必须由省公安厅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BC
【解析】此题考查行政诉讼法中的法院管辖问题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复议等多个知识点的交叉考查。
A对醉酒的人行使扣留24小时属于强制措施 而属于行政处罚,于是A的说法错误。
BC说法正确,本案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住所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此都有管辖权。
D公安厅对复议未作回复,涉及公安厅的不作为,如果以公安厅为被告则由该区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是对B市公安局处罚不服则以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因此,D说法错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中院管辖而不包括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由几个数字,五分之一、三分之二、过半数,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占的比重是全体代表的人数,比如全国三千人大,就是以三千为基数计算,而不是以参会代表为基数。
以上知识点都属于典型的考察细节部分,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很好的理解法律,就很难对此作出判断,这些内容从法条上无法直接得出答案,就需要我们用一种法律思维去理解和做题,相应的对考试人员的法律理解运用能力要求提高。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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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2015武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考试 公基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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