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2015-01-21 15:14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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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是各位考生不可回避的一个内容。法律常识无外乎包括四门法律,分别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四部法律当中,可以说民法是和大家的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或者更加通俗点来说,是最接地气的一部法律,学好它不仅对各位通过考试有帮助,而且可以增加常识知识储备,帮助大家指导日常生活。
民法当中,有一个很多考生难以区分,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那就是不当得利与紧急避险,这两个概念对于一些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的考生来说,可能会觉得非常的晦涩难懂,我们可以结合日常生活当中的小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
(一)不当得利
案例:由于天降暴雨,张三家的猪圈围栏坏掉了,他们家的大母猪跑到了李四家,并且在李四家生了两头小猪仔。请问,张三有没有权利找李四要回这头猪?
解析:张三不仅有权利要回这头母猪,而且有权利要回两头小猪仔。因为李四构成了不当得利。
那么,到底什么叫做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1.概念:无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
2.成立要件:
①一方受益。不该增加的增加了,应该减少的未减少。
②一方受损。
③受损和受益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3.后果:受益人返还原物和孳息
刚才的案例中,首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张三受损,李四获益,并且张三受损和李四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这头大母猪和两头小猪仔,李四获得了不当得利,他应该返还大母猪和小猪仔,其中,大母猪是原物,两天小猪仔是孳息。
(二)紧急避险
案例:由于刮台风,张三家的房屋摇摇欲坠,并且家里人都外出了,李四担心张三家房屋倒塌,出于好心,主动找来了施工队,花了一千块钱,帮其把房屋修好,请问,李四能否找张三要回修理房屋的一千块?能否要求张三另外支付五百块劳务费?
解析:李四帮助张三修理房屋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他能找张三要回修理房屋的一千块费用,但是无权要求其支付五百块劳务费。
1.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2.构成要件:A.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B.须管理他人的事务。C.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意思。
3.后果:管理人应返还所管理之利益,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以向受益人要求管理中的必要费用。
在刚才的案例中,李四没有义务帮助张三修理房屋,他是出于好心,担心张三房屋倒塌而主动帮助其修理了房屋,故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当中,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以向受益人要求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李四作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张三返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一千元,但是不能要求其支付五百元劳务费。
【例题】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己的饲养
B、乙见邻居家失火,遂用自家的灭火器灭火
C、甲的羊丢失,乙发现带回家,后甲发现在乙家,请求返还
D、甲雇人收割稻田,雇工将乙的数亩稻田误认为甲的进行了收割
【答案与解析】B。乙帮助邻居救火是出于好心,构成了无因管理。ACD都构成不当得利。
在做题的过程中,很多考生会觉得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很难区分,在做题的时候很容易弄混淆,在这里,笔者告诉大家一个非常好用的小技巧,那就是无因管理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好人好事的行为,在做题的时候重点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做好人好事的意思,如果有的话,比如说见义勇为,主动救落水儿童,那就是无因管理,没有的话就是不当得利。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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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2015湖北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考试 公基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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