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关键词读懂“史上最长司法解释”
2015-02-06 08:51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作为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例如,司法解释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其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六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法官点评 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 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私益诉讼。
法官点评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其中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官点评 司法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官点评 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权利,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点评 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编辑:涂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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