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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事业单位备考:教你如何区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15-03-02 16:44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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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法律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在对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的考查过程中,由于民法和大多数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也成了四法中考查的重点。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很多考生对这两种能力混淆不清,难以区别。接下来交给大家区别这两种能力的诀窍。

  一、二者性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前者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后者则是一种实际的能力。

  二、二者开始的时间和持续时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自出生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应该承担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有健全的智力,对客观事物具有一定的判断力,才能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因此,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划分,分为三类: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一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法人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从出生到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终不间断地存在;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如果虽达到一定的年龄,但智力不健全,也不能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公民因精神健康状况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民事行为能力就中止,即暂时丧失,待他智力恢复健全时,可以重新取得行为能力。

  关于这个知识点的出题,一般就是判断题干中的自然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哪一类,例如: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小周( )

  A.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无民事行为能力

  C.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 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题干中,小周虽然未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小周有该能力,故选AD。以上是对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辨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吴小军)

2015年湖北公务员笔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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