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冈市关于蕲春县企业人才和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2015-07-07 10:23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蕲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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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企业急需人才和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7日
蕲春县企业急需人才和事业单位
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力引进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人才,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才工作重心下移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2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吸引和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办法〉的通知》(黄办文〔2011〕11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黄办文〔2013〕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大学生到黄冈实习实训和创业就业的意见》(黄政发〔2013〕2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人才引进工作,应当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流动自由为主线,坚持双向选择,学用一致,引才与引智,引才与创业,引才与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全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突出产业、行业的发展特色,重点引进中药材种植和加工、城乡规划、旅游开发、食品加工、医药卫生、生物科技、节能灯具、纺织服装、陶瓷建材、教育科研、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性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范围对象,审定急需紧缺的专业和岗位,认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资格和项目等。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为实施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回复、审批有关单位的报告和申请事项,研究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 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为实施人才引进的协管部门。县编办负责引进人才编制的预留、办结、管理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档案接转和托管、工资待遇核定和审批以及工龄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核准、认定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和工作经费保障。县经信部门负责各企业人才、智力引进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第三章 引进人才界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方面所需的下列人才: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六)本县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七)本县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三类本科毕业生;
(八)其他特殊急需的紧缺岗位专业或技能人才;
(九)本县企业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
第四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九条 实施人才“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行事前报告审批、“一人一议”、“一事一策”,限时办结。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拟定引进计划,填写《蕲春县人才引进计划审批表》,以单位党组(党委)名义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引才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用人需求,由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到用人单位对该单位编制情况、岗位设置、人才结构以及拟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引进方式、岗位、资格条件,向县委组织部门汇报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内容,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采取统一招考的岗位,考试录用办法及程序按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高层次人才,经资格审查,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只通过考核不通过考试直接引进。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急需紧缺人才,采取笔试和面试形式,配合答辩、现场操作、试讲等多种随机考核方式灵活进行。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与用人主管单位商定后,单独组织考试或考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企业人才,可放宽限制,不拘一格,企业需要均可引进。
第十三条 录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带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加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并填写《蕲春县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一卡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蕲春县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一卡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善)编制审批和人事手续,签订服务协议,办结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必须报经县经信部门确认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人才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编制部门应当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门用于解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编制短缺问题。
引进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人才,县编制部门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批复,按程序及时办理编制手续。如果该单位编制数已满,则由县编制部门在预留的编制中调剂解决。办理编制手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用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年度用人计划限制,随到随办。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档案,并核准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技术职称等。
第十九条 对于本县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低职高聘,并报经人社部门认定。
引进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高层次人才,需要聘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
引进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列急需、紧缺人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5年内不占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可以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设置特设岗位,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完成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申请,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年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以延长5至10年,具有副高职称或特殊专长的可以延长1至5年,延长退休期间不占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县工作满1年的,享受本县专家疗养、体检和外出研修等相关待遇;符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条件的,可以直接纳入评审范围;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等推荐条件的,可以作为推荐人选。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随调,子女可随迁。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配偶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对等原则优先进行推荐。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其子女入托、就学,由县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暂无住房的,可以安排在县人才公寓入住。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本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党组(党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到本县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间权利义务、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条件,由人社部门进行鉴证。服务期未满终止协议的,取消其有关待遇,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落实副科级待遇;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落实正科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校应届毕业生来蕲春实习实训和创新就业。实习实训期间,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贴。实习实训结束后,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招聘考试,择优录取优秀大学生到事业单位就业。鼓励大学生到企业创业就业。
第二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属博士生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15000元,属硕士生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8000元,属本科生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6000元,属高职专科生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2000元。连续发放最高年限为5年,津贴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签约在蕲春企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0元安家费。
第二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来蕲春创业就业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如需购买住房,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博士生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硕士生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8万元;与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生,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8万元。在蕲春暂无自有住房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在企业就业的高职专科生,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毕业生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第三十条 县财政每年投入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毕业生创业,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创业项目的资助、创业企业的服务、创业大赛的推动等。对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引领带动、推动本行业科技创新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5年内各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经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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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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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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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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