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市公务员考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
2015-07-20 14:43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武汉人事考试网
【导读】2015武汉市公务员考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公告已公布,体检时间:7月25日、26日、27日。湖北人事考试网(http://hb.huatu.com/)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银行招聘备考课程,湖北华图祝进入湖北公务员面试的考生一面成“公”,欢迎加入湖北公务员面试交流群: 347153974。
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报考武汉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基层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进行体能测评,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3〕1号)执行。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测试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组织体能测评时,要在测评开始前向考生说明各项目的测评规则和注意事项。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能测评问题,以《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第二十一条解释为准。
二、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职位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若招录计划为1人,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2人参加体检和考察)。
报考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基层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合格后,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全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体检、考察工作的组织,待全省公安(含森林公安)体能测评结束公告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具体时间、名单另行公告。
对部分职位考生放弃面试的,根据《湖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要求,按以下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一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二是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数之比未达到1:3,但超过1:1的职位,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三、组织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报考市级机关(含所属二级单位)职位考生的体检,由市直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考生。
报考各区直机关、乡镇(街道)职位考生的体检,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并参与实施体检工作。
报考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职位考生的体检,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报考市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其中,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费用标准
7月25日(星期六)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市级机关(含所属二级单位)职位的考生;
7月26日(星期日)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职位的考生(含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
7月27日(星期一)上午6:30参加体检的考生为:报考东西湖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职位的考生(含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
具体安排见附件2。
体检签到地点以招录单位电话通知为准。体检费用标准为:男性考生365元/人,女性考生385元/人。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贴好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复检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于特殊阶段的女性考生,请于体检前向各组领队和医生申明,妇科体检项目可日后补检。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一条解释为准。
(五)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集合地点,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集中将考生带往体检医院签到。
3、体检前一周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请考生自备零钱。
6、体检结果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通知考生。
(六)体检纪律要求
1、凡体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
2、体检全过程对考生实施封闭管理。考生从到达体检现场上交手机,直到体检结束严禁使用手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考生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3、参与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未经各组领队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5、需要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如考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考察
(一)考察的组织与方式
体检结束后,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职位匹配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核,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对村(社区)干部的考察,还要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考察工作于9月上旬前完成。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选派公道正派、责任心和原则性强、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考察组根据考生个人自传提供的情况,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之前,必须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等场所发布考察公告。
考生在考察期间需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学历认证结果,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录用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二)考察要求
1、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招录单位提供下列信息:
(1)所有考生都须提供的信息是:个人档案现在存放地、家庭详细地址及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详细地址;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及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个人自传(具体要求见附件3);
(2)2015年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校、院系及辅导员的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3)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招录职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4)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要向考察组提供个人德才情况及工作业绩材料(1000字左右),街道党工委要提供考察对象的鉴定材料(500字以内)。
2、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廉洁自律。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和学籍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或所报考职务的情形。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书面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从原职位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五、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拟录用人员从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实行差额考察的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由区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决定拟录用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省拟录用人员。
(三)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四)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由本人自行处理。录用审批前,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书面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从原职位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和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对约定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考生录用报到时应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全市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预计在9月底前完成。
附件: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公务员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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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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