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2015-07-27 08:53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荆门党建网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漳河新区党委、屈家岭管理区工委、荆门高新区工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荆门市委组织部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公务员局
2015年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的
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的方式方法,规范基层公务员参加市直机关遴选的行为,保持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市、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荆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规定所指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是指市直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不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选拔正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
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应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统一组织,集中进行,一般每年组织1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遴选的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讨论决定等程序,也可由各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二、报名的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需要或紧缺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2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含试用期),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包括市、县机关干部下派到乡镇(街道)挂职的时间。
4、符合服务年限协议和转任的有关规定。经公务员招录、选调生、调任、选举、军转安置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有两年及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已提拔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同时还需在新任领导岗位工作一年以上。除选调生外,转任到县(市、区)直机关的,须在县(市、区)直机关工作一年以上,在县(市、区)直机关之间、乡镇与乡镇机关之间转任的或从县(市、区)直机关下派到乡镇任职的除外。中央、省另有政策规定或签订服务年限协议(或招录公告有明文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5、法律、法规或遴选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方式与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推荐、呈报,县(市、区)直机关、乡镇机关班子成员需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呈报,各地各单位应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各职位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报名人员可以报考低于现任职务一个职务层次的职位。每名公务员一年内参加市直机关组织的公务员遴选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2、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遴选机关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各地各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遴选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经资格审查,参加笔试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考生可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该职位按原资格条件进行公开调剂。对调剂后仍未到达3:1的职位,在满足差额遴选和笔试成绩高于所有考生平均成绩的条件下,视情况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人数。对无人报考的职位,予以取消。
四、纪律与要求
1、公开遴选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报名人员应按照公开遴选的要求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同时,应正确对待各级党组织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推荐。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央、省有新的政策出台后,按中央、省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党组织应认真执行市直机关遴选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公务员参加遴选,不得另行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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