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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行政复议管辖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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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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