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村官考试:行政行为
2012-01-04 20:03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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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效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三)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具体特征有: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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