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村官考试:犯罪形态
2012-01-04 20:38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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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1.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二)犯罪既遂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2)结果犯;(3)结果加重犯;(4)危险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其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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