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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诉讼标的的特定性。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2)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就是对抗,但在不同的诉讼中,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诉讼目的不同,对抗的方式也不同。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对抗具有特殊性。(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当事人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形成自己特有的机制。(4)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最终性,一方起诉,另一方只能被动地应诉,当事人必须服从和履行最终的生效裁判,否则,将受到法律上的强制执行。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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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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