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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阶

  1.权力机关的立法的效力高于同级和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并高于下级权力机关的立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2.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的效力高于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1)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和下级权力机关的立法一般没有高下之分,但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1)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4.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没有高下之分。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特殊立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立法,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效力冲突解决途径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二者发生冲突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授权法规包括:

  (1)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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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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