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农村信用社公基教材: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2012-01-13 15:2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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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自治地方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1次。
2.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可以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特定的职权,其他国家机关不直接对特别行政区行使职权。
3.特别行政区经全国人大授权,在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之下,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其外交权和国防权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真题实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达不正确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D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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