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四级联考编制和职位计划的通知(2)
2016-02-17 16:06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公务员
(三)招录对象
1.省直单位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州单位对工作经历可不作要求;县乡单位不得对工作经历和年限提出限制性要求。
2.乡镇(街道)可设置部分职位定向本县(市、区)村(社区)干部考录,纳入“四级联考”工作一并组织实施。定向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统筹设置。
3.各地应设置相应比例的职位计划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以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各级民政、教育、农业、卫生、计生、扶贫、共青团、征兵办等部门应当设置一定职位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相应项目人员。县乡单位(以县为单位统筹核算)原则上设置不少于15%的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项目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县市,其招录职位计划方案不予审核通过。
4.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所属县(市、区),以及其他国贫、省贫县(市、区)可拿出部分职位面向本县(市、区)和相邻县(市、区)的户籍人员或生源招录,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招录职位计划的三分之一。
5.民族自治地方(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及其他地方少数民族自治乡)可以设置一定职位面向本地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招录职位计划的三分之一。对限制户籍(生源)或限制少数民族报考的政策,上述第4项艰苦边远地区所属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项设置,两项政策不得在一个职位中同时使用。
6.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职位计划,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确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全省招录计划申报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施。“招录职位”写明为“××乡镇(街道)专武干部科员职位”,不得限定基层工作经历和特定招录对象,在“备注”中明确“同等条件下,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7.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本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的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也可设置相应的职位招录专业具有稀缺性的人员。在“备注”中明确“党政紧缺人才”和优惠政策。党政紧缺人才职位由各地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统筹设置,也可由各招录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8.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州)及以下的单位可设置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
9.省、市(州)两级单位可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设置部分职位定向遴选我省省委组织部统一招考派遣的选调生。
(四)年龄条件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规定,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16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2.全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并在“其他条件”栏注明,如“特警职位,25周岁以下”。
3.定向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村(社区)主职干部不超过45周岁,其他村(社区)干部不超过40周岁。
(五)专业、学历资格条件
1.各招录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根据本单位薪酬福利水平、职业发展空间等职位吸引力要素,实事求是设置学历资格条件。除党政紧缺人才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只面向硕士、博士学历人员招考。县乡单位要合理设置学历条件,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试验区内所属县(市、区),以及国贫、省贫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岗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及以上。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盲目追求高学历等人才“高消费”现象严格把关,避免人才招不来、用不上、留不住。
2.定向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学历放宽到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及以上。
3.县乡单位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一般不限制专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且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职位,可设置大类专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招录单位可根据职位特点确定一定的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专业,不设置具体专业。县乡单位职位所需的专业具有不可替代性,确实需要设置专业的,可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具体专业。专业参考《湖北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6)有关要求设置。
4.定向招录的职位、限制户籍或生源地、少数民族的职位,不得限定专业。
5.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证书,除在招录资格条件设置中明确不接受报考的职位外,符合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取得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只能报考面向社会招录的人民警察职位,不得享受定向优惠政策。
(六)其他条件
1.除警察职位可限定性别外,各部门填报职位计划时,不得对身高、体重、相貌、性别、婚姻状况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2.乡镇(街道)职位和定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限制户籍生源或少数民族的职位,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他职位招录机关也可视情况对拟录用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作出2-5年的限制,统一设置为“在本单位最低服务X年。
3.省、市两级对专业工作背景确有要求的职位,可表述为“从事所学专业工作X年”等,不得设置“在XX单位(系统、行业)工作X年”等排他性条款。
4.对考生工作业绩有要求的,可以作出说明,如文秘宣传岗位可在“其他条件”中规定“资格复审阶段,须提供本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X篇”等。
5.有会计、计算机、英语、从业资格等证书方面要求的,所列证书及证书等级必须与职位有相关性和一致性。
(七)专业科目考试
1.省级招录单位的个别专业性特别强、需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在《职位计划表》“其他条件”栏注明加试科目。省直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机制。考试内容或范围、占综合成绩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招录公告一同对外发布。专业科目考试一经公告,不得变更。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确需加试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前款要求进行。
(八)法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设置
按照中央组织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规定,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统一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招录,市(州)、县(市、区)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按照招录计划、考生报考意愿和调剂情况,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分配至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设置和计划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没有特殊规定的按一般公务员职位设置和申报要求执行。
1.职位计划申报程序。省法院、省检察院填写《湖北省法院、检察院2016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计划表》(见附件5),将电子和纸质计划表报省委组织部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2.招录职位设置。招录职位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按照组通字〔2015〕46号文件规定组织设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可享受倾斜政策。职位描述中要明确经规定程序可转任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产生。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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