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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14-07-17 08:5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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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许可;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2、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第三种情况: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知识点二:刑法之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 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注意是八种行为不是8个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故意:明知 + 希望 + 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 + 放任 + 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是指本来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危害结果发生

  三、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行动。

  包括: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不作为,有法律义务需要去积极行动,但能履行却不履行。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构成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知识点三:刑法之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例1、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解析】选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送回”的行为发生在盗窃成功后,因此不符合“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不是犯罪中止。

  例2、盗窃犯贾某正在室内行盗,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行窃,跳窗逃走,这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选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贾某是“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并不是“自动”,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知识点四:刑法之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适用);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缓期2年)。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二、量 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指18岁以上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

  (二)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缓刑的期满与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知识点五:民法之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 。

  (注:年满16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于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它与公民的根本区别。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并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目前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六:民法之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经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受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二、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对合同来说具有从属的性质,一般担保合同随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转移。其主要的形式有:

  1、保证合同: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合同: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从该动产或权利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4、留置合同: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合同,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约定,可以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他就无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双方采用定金担保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主张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知识点七:民法之侵权责任

  1、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损害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3、环境污染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劳务雇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7、建筑物伤人的责任:(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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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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