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梳理——法律(4)

2013-07-24 17:5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订阅
湖北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梳理——法律(4)。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湖北公务员方法技巧的内容,请关注湖北公务员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网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公务员考试交流群:点击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面试礼包:hbicon2024湖北省考面试礼包
面试课程:hbicon2024湖北省考面试课程

  24、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5、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6、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4)不适用调解原则;

  (5)(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成绩查询】 【进面分数】 【同岗位分差

面试课程】 【面试礼包】 【图书网课

(编辑:admin)

2024湖北省考面试备考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