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9 11:41 湖北军队文职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军队文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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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知识点梳理100个(八)
中国近代国防概况
中国近代国防是指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也就是清朝后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国防。
1.清朝后期的国防
清朝后期的国防,指1840—1911年的国防。这一时期,国防衰败,强敌入侵,中华民族受尽欺凌。
2.民国时期的国防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仍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帝国主义依然在华夏大地上横行无忌,他们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有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取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此时,中国已无国防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政策
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抉择,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为贵”的中华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始终不渝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
1.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根本目标。
2.坚持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鲜明特征。
3.贯彻落实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战略指导。
4.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发展路径。
5.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世界意义。
军委主席负责制
1.写入宪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2.主要内容
全国武装力量由军委主席统一领导和指挥;
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切重大问题由军委主席决策和决定;
中央军委全面工作由军委主席主持和负责。
第六章法律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
1.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个层次是法规。包括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2.特点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国防法规是专门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不是所有的国防法规都是公开的,有一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如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由于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安危的重大利益,所以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国防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措施也较刑法等更加严厉。
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3.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4.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5.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全民参与”体现了国防教育的全民性、社会性特点。
“长期坚持”体现了国防教育的长期性、经常性特点。
“讲求实效”体现了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特点。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阐明了国防教育的时机和方法。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阐明了国防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国务院的国防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不再有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权)
8.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8.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11.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防资产
1.国防资产的范围
国防资产包括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
2.国防资产的所属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3.国防资产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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