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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知识点梳理100个(九)

2023-01-29 11:42 湖北军队文职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军队文职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军队文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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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知识点梳理100个(九)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基本准则。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但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1)选举与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2)决定和罢免: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1.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主要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解释法律

  (4)决定特赦

  (5)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6)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不满12周岁

  2.相对不负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负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4.完全负责任:16周岁以上

  5.从减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死刑的适用及执行

  1.限制死刑适用的三种对象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包括三种情况:怀孕的,生完小孩一年内的,自动终止妊娠一年内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的核准、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之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

  (1)管制:剥夺期限与管制期间相同。

  (2)拘役和有期徒刑:剥夺期限1年到5年。

  (3)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刑罚的具体适用之累犯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是故意犯罪;

  刑期条件:前罪和后罪至少是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前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

  主体条件:犯前后两罪均年满18周岁。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累犯的法律后果

  ①应当从重处罚;②不能适用缓刑;③不能适用假释。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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