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9 11:43 湖北军队文职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军队文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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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知识点梳理100个(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形有: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①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居住权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
1.要约: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437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著作财产权还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著作权的保护
1.保护的原则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保护的期限
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2.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修改)
3.保护期限
发明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5年。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由当事人确定,但要遵守下列原则:
1.劳动合同期限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时间为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试用期不得约定。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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