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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全攻略-《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19-07-24 18:31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群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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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师考试全攻略-《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整理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中,华图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帮助,更多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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