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2 15:51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 https://hb.huatu.com/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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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于《仲裁法》: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不能提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委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或裁或审原则。
2.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事项或仲委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委会决定或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委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由法院裁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签收前当事人反悔,应及时裁决。
6.裁决
多数→首席仲裁员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法定不公开:国密、个隐;依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商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三)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通常“原告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特殊“被告就原告”: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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