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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初级会计经济法备考:法的效力等级、仲裁裁决

2019-12-05 16:01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群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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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 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示:《XX办法》→规章;《XX条例》→法规;《XX法》→法律

考点1-4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济纠纷
不能提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庭、人身)
行政争议、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考点1-5 仲裁裁决【此处是经济仲裁,收费

仲裁协议 经济纠纷达成前或后达成都可,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首次开庭提出
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协议选定
独立性相互间无隶属关系、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庭 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申请形式 只能书面
回避情形
【影响公正】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开庭和进行 应当开庭进行;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开庭不公开
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
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签收生效
仲裁裁决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先多数,再首席→裁决书作出生效
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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