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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初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诉讼

2019-12-05 16:06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群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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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公开审判制度

受案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社会关系争议、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案件
公开审判制度 离婚商业秘密→申请后可以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
【离婚商秘要申请,国秘隐私(应)不公开】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考点1-7 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
侵权行为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 公司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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