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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初级会计经济法备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管、销毁

2019-12-06 14:57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群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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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初级会计初级会计经济法备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管、销毁已发布。湖北华图将及时更新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等考试资讯。考生敬请关注【湖北2020年初级会计考:731469568】,咨询电话:027-878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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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 会计档案管理与保管

管理
程序
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不兼
移交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外借 一般不得外借
借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可以外借,须严格办理手续;
借入单位: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保管
期限
起算日期: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分类:永久和定期【10年、30年】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定期 30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月季半年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月季半年报+表+单】

考点2-2 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程序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个负责人两个经办人,3+2
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 纸质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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