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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分校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7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1]64号)精神,现将湖北省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选派去向和任职

  对选聘的大学生村官,由市(州)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和就近原则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结合所学专业安排到村工作。

  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必须到村工作,选聘期间上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用。

  五、待遇保障政策

  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任职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大学生村官初次聘用期满,连续3年考核均为优秀或称职的,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3年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同期大学生村官待遇。

  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期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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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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