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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20-12-30 13:4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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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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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权代理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欺诈;

  ③胁迫;

  ④显失公平。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试牛刀】某镇文化站欲另建办公楼,因此出售一栋旧办公楼,面积1000平方米,估价45万元左右。在没有经过评估,也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站站长擅自做主,以12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自己的表亲付某检察机关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该办公楼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办公楼买卖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该办公楼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C.检察机关非案件当事人,其作为原告不适格

  D.该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为非诉讼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答案】B。解析: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故A选项错误。该案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问题,检察院有权作为代表国家的原告起诉,故C、D选项说法错误。该楼房在没有经过评估,也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站长卖给自己的表亲付某,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B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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