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4 11:0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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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2)执行的停止。《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第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第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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