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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北下半年事业单位考试常识备考:何为居住权

2021-07-27 09:2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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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湖北下半年事业单位考试常识备考:何为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 ①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②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住宅的位置; 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④居住权期限; 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备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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