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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纠集雷某、柴某等4人手持棒球棍、匕首冲入葛某的养生会所,殴打葛某和员工侯某

2022-03-02 15:46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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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沈某纠集雷某、柴某等4人手持棒球棍、匕首冲入葛某的养生会所,殴打葛某和员工侯某。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某右大腿,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某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使其当场倒地。后来雷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沈某、雷某等人的斗殴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B.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侯某的行为属于特殊行为但行为过当

  D.侯某对雷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侯某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之一雷某死亡,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B选项。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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