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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2023-02-09 14:45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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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选题)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是:

  A.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C.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

  D.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应以惩罚犯罪分子为共同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机构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公安机关的目标是侦查清楚案情,检察机关的目标是行使检察监督权,人民法院的目标是进行公正审理。他们三机关是在行使各自职权的基础上相互配合,而不是以惩罚犯罪分子为共同目标。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工作,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因此,三机关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A项正确。

  B项: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B项正确。

  C项: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互相监督。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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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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