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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二、原因追踪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有6个。

(一)先入为主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的法官受残存的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理念、有罪推定等司法理念的影响,往往先入为主,在没有作出判决前,就从主观上把被告人当成阶级敌人,当成犯罪分子,认定被告人有罪,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

(二)公检法互相制约少

公检法之间应当把相互制约放在首位,三者之间的配合应当是制约上的配合,程序规范上的配合。赵作海案件就是典型案例,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时没有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对非法证据没有进行调查,没有在审查质证的基础上坚决予以排除,结果导致这起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被告人声音“微弱”

从实践来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声音往往非常微弱,个别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由于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受到质疑和批评,审判常常围绕证明被告人有罪单向展开,而忽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尤其是无罪的辩解意见。

(四)社会舆论一边倒

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破案后,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社会舆论包括被害人家属就已经认定被告人就是罪犯,并不断施加压力要求判决被告人有罪。

(五)内部监督出故障

赵作海案有这么多疑点,在省法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仅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这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合议庭形同虚设,庭长把关不严,审委会研究案件只听口头汇报、只注重书面审理,监督走过场、走形式等情况还很突出。

(六)个别法官职业操守缺失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的法官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不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不能秉公办案,造成在判决时公安侦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我们就认定什么,有时甚至使刑事审判完全演变成了一种“过场”,完全是在走形式、走程序,导致法院在国家机器中的地位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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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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