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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2.人权原则

  迄今为止,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宪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4.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权力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中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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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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