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村官考试:行政赔偿(2)
2012-01-04 20:00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受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能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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