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村官考试:民事诉讼法(2)
2012-01-04 20:47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三)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四)民事证据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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