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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具体地说,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不能完全包括个性,事物的具体特性即个性比共性要丰富多彩得多。

  第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互相依赖、互相联结。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一方面个性中包含着共性,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另一方面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只能存在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可以转化。从空间上看,在一定范围是普遍性的东西,到另一范围内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是矛盾学说的精髓,是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关键。

  其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要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依据。

  再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人类的认识总是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就是要求我们从矛盾的特殊性中发现并把握矛盾的普遍性,然后在普遍性的指导之下去认识特殊性,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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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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