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农村信用社公基教材: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2)
2012-01-13 15:05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湖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三、我国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符合有关变通规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符合变通规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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