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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

  (1)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2)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注意:此处的公安机关是广义的,包括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当的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

  5.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文化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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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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