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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3.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1)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按惯例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1个星期一般都召开一次委员长会议。

  (2)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通常在双月的下旬召开,会期为1周左右。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①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法律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

  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

  (3)监督权。

  ①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②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⑤决定特赦;⑥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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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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