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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集萃:公安法律知识部分(二)(2)

2019-08-05 11:27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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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民警察的纪律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八、四统一

  1.统一考录制度: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

  2.统一训练标准:

  (1)“三个必训”制度:上岗和首任必训;

  (2)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

  (3)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

  3.统一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格统一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务纪律。

  4.统一外观标识:

  派出所外观(窗口单位)全国统一

  九、五规范

  1.规范机构设置:

  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分工、警力、名称和规格

  2.规范职务序列:

  (1)警察职务: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2)职务序列: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3.规范编制管理: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4.规范执法执勤: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5.规范行为举止: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

  十、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不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2)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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