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5 11:27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七、人民警察的纪律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八、四统一
1.统一考录制度: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
2.统一训练标准:
(1)“三个必训”制度:上岗和首任必训;
(2)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
(3)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
3.统一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格统一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务纪律。
4.统一外观标识:
派出所外观(窗口单位)全国统一
九、五规范
1.规范机构设置:
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分工、警力、名称和规格
2.规范职务序列:
(1)警察职务: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2)职务序列: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3.规范编制管理: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4.规范执法执勤: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5.规范行为举止: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
十、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不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2)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编辑:华图喻老师)公告啥时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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