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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2)

2014-10-11 16:47 湖北招警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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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2.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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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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