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27-87870401(武昌)
027-85447051(汉口)
湖北分校

 

  2012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即将在3月份启动,关于2012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考试时间等招考资讯尽在湖北华图官方网站或湖北人事考试网

  2012湖北省考交流群:143677135

  湖北华图:http://weibo.com/hubeihtexam  

一、热点概述

  201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变更,在房产证上被增加署名的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契税。这种契税被网友戏称为"房产加名税"。

  随后"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有专家出面说于法有据,也有专家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坊间则多认为不应该收取,特别是在网络上,网民的反对声音非常大。

  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1) 82号文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这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不论要加名的房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凡是夫妻间的房产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税。

  二、相关评论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湖北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经典图书

  • 湖北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