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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遴选公文写作】易混淆的概念要把准(一)

2021-09-07 19:16 湖北公选遴选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选遴选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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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两者同属于上行文,但有很大不同。

  从受文机关的义务来看,请示的重点在于“示”,受文机关有义务对发文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答复;而报告的重点在于“告”,受文机关对报告可不作回复。从制发时间来看,请示的制发时间应当在所请示事项发生之前,报告的制发时间一般在所报告事项发生之后。

  公文处理工作中,经常遇到请示与报告混淆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直接把标题写成“×××关于××××的请示报告”,有的虽然没有明确请求上级机关答复,却在报告中夹带一些十分具体的工作建议,如请领导协调、其他部门协助的具体事项、建议开展的工作等,有打“擦边球”之嫌;还有的虽然没有请示具体事项,却出于“礼貌”“客气”,在报告文末加上“请审示”“请审阅”“请批示”之类请示用语。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单位故意以报告代替请示,把拟开展的工作事前报告,之后不断询问上级机关是否同意,或者干脆把报送了报告默认为领导已阅知且同意,如果事后出现问题,则以领导已事前阅看报告为由推脱责任。还有的单位就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上报请示,看似讲规矩,实则不担当。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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