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0 23:12 湖北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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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高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查处理后代权利人向高某预收了5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高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5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交警大队的处理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5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5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高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5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债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5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题目中高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高某负全责,则高某和该死亡行人之间形成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本题中高某是义务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因此并非没有对应权利人,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问题。A项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交警大队保有5万元赔偿费,仅指代权利人收取,并未获得该5万元赔偿款的所有权,即没有取得利益,因此不形成不当得利。B项排除。
C项:交警大队代收赔偿费并非基于行政职权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C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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