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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督学演练解析《常识判断》:第4天

2019-03-25 14:33 湖北军转干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军转干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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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判断》督学演练解析

  常识督学第4天:刑法

  (本部分共20题,参考时限10分钟)

  1.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属于紧急避险。因此,选择A选项。

  2.C【解析】“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即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与罪刑法定无关。因此,选择C选项。

  3.D【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选择D选项。

  4.B【解析】A项,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A中13岁男孩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B项,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B中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C项,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C中李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项,酒后驾车撞坏别人的车负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刑事犯罪,因此D中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正确答案为B。

  5.C【解析】所有的犯罪构成都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三个要素。C选项属于环境因素,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故正确答案为C。

  6.D【解析】本题考查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王某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正常,不能适用《刑法》第18条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A、B、C项说法错误,应排除。故正确答案为D。

  7.B【解析】A项中,“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故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8.D【解析】《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故正确答案为D。

  9.B【解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10.A【解析】A项正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项错误,属于正当防卫;

  C项错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故张三不应负刑事责任;

  D项错误,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11.D【解析】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犯罪和正常人犯罪一样对待。醉酒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另外,犯罪行为的免除事由也不包括醉酒的。故正确答案为D。

  12.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罚种类及适用。

  A项:正确,《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B项:正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项:错误,《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主刑的种类包括五大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D项:正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即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13.B【解析】B项正确,《刑法》上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明知把婴儿扔进河里必然会导致婴儿死亡,还将该女婴扔入小河淹死,剥夺了该女婴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B。

  14.B【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该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而使得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甲某虽并未希望致朱某死亡,但他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急刹车,这种情况极容易导致朱某发生意外,因此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应该是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B。

  15.D【解析】A项李某并不知道恐吓赵某会导致突发心脏病死亡,不符合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项为强干扰项,李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害怕的心理,主观上并不确认女子最终会被害,因此不负有责任,不符合定义要件;

  C项李某并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导致赵某触电身亡,不符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D项李某明知可能撞上老人,仍然没有减速,符合(明知+放任)定义要件,属于间接故意。

  故正确答案为D。

  16.A【解析】《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题中,甲明知6岁的小孩在山林中丢失会有生命危险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他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故正确答案为A。

  17.A【解析】根据题意,乙说“我去试试”,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是由于疏于考虑周边环境,或没有考虑造成。符合应该考虑到而没有考虑到的条件,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A。

  18.C【解析】赵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排除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题中并没有提出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所以排除B项。D选项虽然魏某曾经对赵某有怀恨之心,但是并没有付诸实施,此次事故主观上也并没有故意的想法,D选项排除;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题中魏某酒后驾车,撞死行人,属于交通肇事罪。

  故正确答案为C。

  19.A【解析】A项中甲明知投毒会对他人也造成危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间接故意;B项只是针对被害人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C项中伺机认为自己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D项中护士的行为,都属于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A。

  20.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A项:正确,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乙某正在对甲某的儿子实施加害行为,对甲某儿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侵害,甲某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将其打伤,属于正当防卫。

  B项:错误,依据《刑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某打伤乙某的行为,是针对乙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并不是为了躲避乙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错误,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某的儿子正在被乙某持刀追砍,甲某只是将其打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D项:错误,本题中,甲某为防止乙某伤害自己的孩子将乙某打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所以无避险过当之说。故正确答案为A。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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