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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9-12-02 15:57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群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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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税金中无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包括所得税本身。

  4.损失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起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不允许扣除。

  准予扣除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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