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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初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行政复议

2019-12-05 16:10 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会计职称考试群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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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0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排除事项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考点1-11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时间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起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费用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形式 书面或者口头
复议决定
【60+30】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考点1-12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参加人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税务局、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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