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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为甲区的李某对于乙区国税局

2022-07-17 22:3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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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户籍所在地为甲区的李某对于乙区国税局所作出的税务征收决定不服,且已经向位于丙区的A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之后仍不满意拟提起行政诉讼,则李某可以向( )提起。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A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李某可以向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选择BC选项。

  【拓展】《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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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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