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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

2022-09-19 15:26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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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下列关于本罪的理解,错误的是:

  A.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

  B.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C.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D.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据此可知,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A项说法正确;B项中,催收的对象是非法债务,B项正确;C.项,就程度而言,要达到“情节严重”,符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C.项正确。

  【标签】

  【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难度】中等

  【模块名称】二、多项选择题(共2题)

  【题型】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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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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