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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合法的。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非常及时。在南京市地税局第一个提出开征"房产证加名税"后,一周时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免征通知。一方面及时阻止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继续征收这种合"税理",不合"人情"的税收,另一方面统一了认识和规定,给广大群众吃了定心丸,避免了社会舆论趋向激烈。

  再次,该政策积极的响应了国务院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赋水平,实现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这体现了相关部委对中央政府政策的较强的贯彻、执行能力。

  最后,这也是政府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具体表现。"房产证加名税"出台后,引起了群众的反对,这不利于和谐和会的构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法律框架内出台的免征措施,充分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件事情背后体现出的问题。一是法律建设不配套,衔接不好;二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略显仓促;三是有少部分职能机构的学习能力不强,政策的出台草率。就此,相关部门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第一,修改或者制定一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对其它相关法律的影响,特别是涉及人民生活的部分,要进行相应的完善或者通知相关部门一起加以讨论,在成熟之后再予以公布,以免引起执行部门的误解以及对广大人民生活的不便影响;第二,要加强专家们的研讨机制,反复论证,广泛征集民意,在修改或者制定之前在社会上广泛采纳广大群众的意见,从而照顾到最大多数人的相关利益,也使得出台之后的法律法规可执行性强;第三,各级职能机构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理解、领会能力。在没有统一认识,没有全面理解政策法规时,不要随意出台措施,以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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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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